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驳回复审决定书原件
2、商评委挂号信封原件
3、起诉状(由律师准备,贵司负责盖章)
4、诉讼委托书(由律师准备,贵司负责盖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律师准备,贵司负责盖章)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般,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后,简易程序时间是3个月左右,普通程序审理的时间是4-6个月;一审不服的话,可以进行二审,二审的律师费是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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