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186317号“振冲中国·北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44427号
申请人:北京振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6317号“振冲中国·北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对中国、北京的使用,符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例外规定情况,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具有商标的识别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振冲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也已经具备了商标的识别性,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的例外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含有我国国家名称“中国”和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北京”,但与商标其他显著部分相互独立,仅起到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商标使用
在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建筑设计等服务上,整体尚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7186317号“振冲中国·北京”如下: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舒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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