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224616号“华洋美艺H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46111号
申请人:北京华洋美艺商贸中心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24616号“华洋美艺H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26890号“华洋轩”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86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述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9224616号“华洋美艺HY及图”如下:
独任审查员:王曌伟
2023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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