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02125号第41类"CFC"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0955号
城市足球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影电影有限责任公司:
城市足球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9月15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北京中影电影有限责任公司第6502125号第41类“CFC”商标在“电影放映”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中影电影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09月15日至2023年09月1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中影电影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北京中影电影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及发票、门头图片、店内图片、工作证、入场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电影放映”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城市足球集团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6502125号第41类“CFC”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城市足球集团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6502125号第41类"CFC"如下:
2024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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