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82630号第35类"国祥"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9436号
徐高陆:
浙江国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徐高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浙江国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3782630号第35类“国祥”商标在“商业询价”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浙江国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浙江国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浙江国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及发票、设备与安装合同及发票、公司物料照片、购买物料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市场分析、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徐高陆的撤销申请,第3782630号第35类“国祥”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徐高陆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3782630号第35类"国祥"如下:
2024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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