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366993号“ENRI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41948号
申请人:厦门巴匕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66993号“ENRI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6923号商标、第459695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决定在饲料;动物栖息用品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加工木材;未加工的稻;自然花;活动物;新鲜草莓;新鲜蔬菜;植物种籽;酿酒麦芽。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71366993号“ENRICH”如下: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刘蓉
孙昕
2024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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