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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167456号“南拳妈妈”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4-09-23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20167456号“南拳妈妈”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56309号

 

申请人:日光橘子娱乐文创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徐州一鸿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琳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67456号“南拳妈妈”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4659号决定,于2023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原撤销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11月08日至2022年11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撤销被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持续使用,被申请人是恶意对申请人的商标权进行阻挠。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撤销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门店照片;2、炒饭项目计划表;3、微信聊天、朋友圈及公众号推广;4、电商平台销售记录;5、百度地图、抖引搜索;6、合作合同、推广协议;7、食品盒专利申请;8、宣传广告及物料。

经查,原撤销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及复审阶段证据一并邮寄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餐饮服务”上使用,而非在第35类“广告服务”上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4涉及2018、2019年,与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不符。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徐州市鑫迅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会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2020年4月,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徐州一鸿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4月,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日光橘子娱乐文创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广告;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系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的自制证据,或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与本案焦点问题不具有关联性。因此,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附商标图样:

 

第20167456号“南拳妈妈”如下:

 

 

 

 

 

合议组成员:白媛

王海滨

侯文健

2024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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