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019893号“IFB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议第0000093328号
异议人:重庆半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美柏医药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半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美柏医药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5期《商标公告》第81019893号“IFB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FB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激光器;超声波面部美容治疗仪”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85125号“IFU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用超声器械;医用针;注射针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019893号“IFBS”商标准予注册。
商标标样:
第81019893号“IFBS”商标图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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