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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之如何取得商标权?

时间:2018-10-25   来源:亚佳智产

                                                          

一、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

 

在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允许通过商标注册使注册人取得特定权利。我国主要是商标注册制度。

 

商标注册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它建立了商标的公示制度,使商标的权利归属一目了然,其他人可以查询自己准备使用或注册的商标是否会同别人的商标权发生冲突。如果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标或服务上使用了相同商标,基于商标注册的公示效力,即可以推定此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从而构成疏忽。商标注册的价值还体现在商标权转让、许可使用或设定质押时的公示作用。即使在采用先使用原则的美国,一旦已经使用的商标获得了联邦注册,也能获得更强的法律保护,例如,注册后商标所有者就将在全国范围内,而不仅在先前使用的地区获得商标权。

 

如果单纯地规定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唯一依据,则很有可能导致“商标抢注”现象的发生,即一些人注册商标并不是为了在经营中使用,以使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于自己,从而建立商业信誉,而是为了抢在商标的在先使用者之前注册商标,再以高价将注册商标转让给真正在先使用者或意图使用者。

 

我国2001年修订之前的《商标法》将商标注册规定为取得商标权的唯一途径,在实践中就引发了诸多“商标抢注”事件。

 

二、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

 

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是指即使商标尚未经过注册,只要其已经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使用者也能取得商标权。

 

商标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之后,才会出现他人假冒或仿冒该商标,借此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假冒为商标所有者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推销的现象,此时才需要法律的介入,阻止这种同时损害商标所有者信誉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如果经营者在选定了一个商标之后没有进行任何使用,一方面,该商标无法实现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消费者无法将该商与其代表的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联系起来;另一方面,经营者也无从利用商标建立起自己的商业信誉。在这种情形下,赋予该经营者以商标权并加以法律保护并没有实际意义。

 

在我国,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是作为商标注册制度的补充而存在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描述性商标需要通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从而获得商标注册的前提。

 

在实务中,有一部分标识首先要通过使用,才有可能获得商标专用权。这一部分标识主要是“描述性商标”,如用于厨卫用具的“American Standard”(美国标准)无非是在描述其产品符合美国的标准,而用于牙膏的“两面针”则是这种牙膏中一种起主要作用的中草药名称。那么,这些本身不具备显著性的标志为什么获得注册了呢?其原因在于:这些描述性标志在商品或服务上经过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之后,消费者已经逐渐意识到它们是在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出处,而不仅是在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描述。

 

在《商标法》第11条第2款也有明确规定:第11条第1款所列的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二种情况是指,在先经过长期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此时,商标使用者的申请权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即排除恶意申请者。

 

在国际上,比如《法国商标法》虽然未将“意图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但恶意抢注往往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例如,法国两个公司合并之后,某人预测到新公司可能会用原先两个公司的缩写字母申请商标注册,并抢先注册了这一商标,但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注册无效。而《德国商标法》第4条将注册和使用均规定为取得商标保护资格的途径。

 

因此,我国《商标法》在2001年修订时,增加了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但如何认定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已有一定影响”,以及何种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仍然只能依靠商标注册机构和法院的自由裁量。

 

第三种情况即是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注册,但商标持有人对该商标的长期使用、宣传,已经使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时,即使该商标没有注册,仍然在在相应的使用产品范围内具有了专用权。如2017年1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新华字典”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新华字典”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对原告300万元的索赔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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