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42917号“J TEA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533号
申请人:杰艺文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42917号“J TE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06281号"JG TEAM"商标、第672910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外观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外文"J TEAM",其与引证商标一"JG TEAM"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演员的商业管理;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杨莉华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