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758151号"BESVO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31073号
申请人:台州市百思沃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58151号"BESV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颍
田益民
2019年9月19日
附商标图样:
第31758151号"BESVOL及图"商标 如下:
引证商标:
第7109604号“HOWELL ELECTRIC+图形”商标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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