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885096号“R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华高莱斯国际地产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5096号“R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 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072564号商标、第21430791号商标、第 5322085号商标、第4240288号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 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昕
李宁
赵婷婷
2020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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