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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313524号“哎哟不PANG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41313524“哎哟P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0000208559

 

 

申请人:魔杰电竞(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13524“哎哟不P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74429号“旁πPANG 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972753号“πPANG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许建明

2020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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