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313524号“哎哟不PANG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08559号
申请人:魔杰电竞(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13524号“哎哟不PANG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74429号“旁πPANG 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972753号“旁πPANG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许建明
2020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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