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02125号第41类"CFC"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7304号
上海昂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影电影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昂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 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15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北京中影电影有限责任公司第6502125号第41 类“CFC”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査, 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中影电影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7年06月15日至2020年06月1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中影电影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北京中影电影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A海昂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驳回上海昂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6502125号第41类 “CFC”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上海昂恺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6502125号第41类"CFC"注册商标 如下:
2020年11月24日
主送: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注:请尽快通知商标注册人。若无法通知,抄送方无需退回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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