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67153号
申请人:北京丹尼尔维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1153636号“丹尼尔维拓儿童成长俱乐部 DANI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95528号图形商标(以 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467040号“恐龙丁丁 DINO DING 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高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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