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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314140号“恒铭装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1-07-02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46314140号“恒铭装备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53365号

 

申请人:湖南恒铭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14140号“恒铭装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49883号商标、第3530196号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46314140号“恒铭装备及图”商标  如下:

 
引证商标:第3530196号商标   如下:
 

合议组成员: 梁宇

田益民刘洋

2021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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