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942105号“Enjiad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62881号
申请人:江苏施蕾德照明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42105号“Enjia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90204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1177号商标、第4331969号商标、第31297775号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1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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