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218970号“SUMMERLA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60189号
申请人:上海薇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18970号“SUMMER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219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49218970号“SUMMERLAND”商标如下: 引证商标 第17521957号商标:
独任审查员:张福伦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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