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306989号第9类"倒数"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5856号
江育耘:
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江育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26306989号第9类“倒数”商标在“1.计算机;2.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3.电子出版物(可下载)”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APP下载截图、收入列表、软件界面截图、推广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江育耘的撤销申请,第26306989号第9类“倒数”商标在“1.计算机;2.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3.电子出版物(可下载)”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江育耘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26306989号"倒数"商标如下:
2022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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