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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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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注1
上海某公司持有的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上的「金银花」商标从2020年开始维权,对多家生产、销售「金银花花露水」的企业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侵权赔偿请求得到绝大多数法院的支持,判决金额从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
然而在近期,支持原告的相关案件突然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其原因是该案出现了巨大反转,作为商标侵权案件权利基础的“第603857号注册商标至今有效”的事实出现了“事实认定”的错误。
经核实,该商标早在1994年就已经被撤销,在侵权案件立案前很多年,就是无效商标。
然而到此时 ,原告已先后在江西、广东、江苏等地起诉商标侵权纠纷达126起,根据企查查的信息来看,其中有26件判决书已被执行。
一次正当的维权行动,怎么就演变成了一场闹剧!
剧情反转度这么大的案件即然已经发生,我们不妨具体分析一下,总结一下其中的经验教训,防止下一场闹剧出现。
1、原告持有金银花商标的前因及后续维护
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由原告上海某公司于2010年2月6日从上海另一家公司处受让过来,之后原告向商标局提交了两次商标续展申请、一次补发注册证申请,也都得到了商标局的核准。
同时,该商标还被其他企业提了三次撤三申请(其中一次撤三申请还走了撤销复审程序),两次无效宣告申请、一次撤销通用名称申请。
其中撤三申请与撤销通用名称申请,均下了继续有效的裁定。
从这些商标申请流程来看,第603857号商标就是一件有效商标呀!
唯一一件独特的是其中一件无效宣告申请,于今年4月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由于该通知书的内容没有公开,我们对此进行了一个猜测:
是否这起无效宣告的审查员已经注意到了“这个商标在1994年就被撤销的事实”呢?
因为这之后事情才开始出现反转。
另外,原告从2011年起,开始陆续重新在第3类申请「金银花」商标及相关近似商标,但都被商标局驳回了,其中有两件驳回裁定进行了复审,其中一件复审已失败。
根据“标准执行一致”原则,相同情况应相同处理,另外一件复审的结果也不会太意外。
从已经在中国商标网披露的官文内容来看,商标局驳回「金银花」商标申请的理由是:
“申请商标「金银花」通常指植物名称,其具有清热解毒的功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缺乏商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驳回。"
2、2022年9月撤销公告内容
2022年09月13日,中国商标网公布了第1807期《商标公告》,公告了以下内容:
这个公告明确了第603857号商标已于1994年被撤销,并注明具体内容见1995年的第489期《商标公告》。
该公告将第603857号商标上发生的一系列商标转让、商标续展等原公告内容宣告了无效。
此时,尘埃就已算落定。
3、已经执行了的错误判决怎么办?
既然商标局以公告的方式明确了第603857号商标的无效性,那么因商标专用权自起诉时就不存在,以该商标进行的侵权诉讼案件就都失去了权利基础。
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原侵权判决应被撤销。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规定,应该不需要当事人或检察院提出再审申请,原侵权判决都应被撤销。
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依据错误判决执行的财产应当返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所以,判赔的几万到十几万不等的赔偿款都需要由原告退还给被告。
4、本案启示
(1)商标流程中出现的各种公告内容需要给以重点关注,尤其是撤销或无效类公告,往往与商标权效力、权利范围有直接的关系。
我们调查该案时,运用查询工具,就可以在商标流程那里看见1995年第489期发布过《商标撤销公告》。因此使用合适的查询工具也很关键。
(2)仅依据《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证明》等证书来证明持有人当然享有商标专用权是不够充分的。
因为,在这些证书发放后,仍然有可能出现商标局接着又发布了无效公告,将这类证书宣告无效。
因此,可以借鉴“外观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要求原告出具《专利评价报告》”的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也可以要求原告同时提供商标局出具的实时《注册证明》,以证明涉案商标截至到目前为止仍然是有效注册商标。
《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3)如果提起某一个程序,要做好充分的诉前或应诉准备与心理准备,因为案件的方向有时候也不像表面看起来的那样确定。
(4)作为代理人,帮助企业调查清楚各项事实后再进行有效的维权行动,安抚好心急的当事人,莫过急行动,古人也说“事勿忙,忙多错”,过急就容易忽略细节而导致后面执行错误,大家都跟着瞎折腾。
最后,小编要说的是, 这一切都提示我们知识产权工作真的是一个细致活儿!重视细节很重要!小编为发现这个细节的律师与审查员点赞!
备注:
注1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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