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071599号“周友记”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6322号
异议人: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睿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2071599号“周友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周友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衡器”等。异议人引证的第21247652号“周游记ZHOUYOUJI.COM.CN”商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的第27249320号、第40718037号“周游记JOUYOUR”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动画片”等。双方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071599号“周友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附商标图样:
第52071599号“周友记”如下:
2022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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