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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52190号“巨星美衣仓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3-01-16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60152190号“巨星美衣仓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0110号

 

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52190号“巨星美衣仓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13632365号“小巨星”商标、第25694274号“巨星鞋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分别见第1799、182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0152190号“巨星美衣仓库”如下:

引证商标第13632365号商标:

 

 

 

独任审查员:李濛萌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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