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152190号“巨星美衣仓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0110号
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52190号“巨星美衣仓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13632365号“小巨星”商标、第25694274号“巨星鞋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分别见第1799、182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0152190号“巨星美衣仓库”如下:
独任审查员:李濛萌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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