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478031号第3类"MISS.HU"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3163号
刘红伟:
河南楚宏商贸有限公司:
刘红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河南楚宏商贸有限公司第16478031号第3类“MISS.HU”商标在“防晒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河南楚宏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河南楚宏商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6478031号第3类“MISS.HU”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河南楚宏商贸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16478031号第3类"MISS.HU"如下:
2022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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