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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306989号“倒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3-03-30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26306989号“倒数”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44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育耘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06989号“倒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5856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8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上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期间有效使用复审商标,且申请人至今仍未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综上,请求向申请人送交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一直持续不断的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在其指定的商品上通过销售、广告宣传等形式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上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图文制作合同及发票;2、被申请人与苹果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3、被申请人软件销售量及下载界面;4、网络搜索页面及媒体报道。

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包含在复审阶段证据中,故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予以单独交换及评述。

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上述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提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其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数字标牌、智能手机、电子图书阅读器、照相机(摄影)、计数器、考勤钟(时间记录装置)、衡器商品上。2021年11月18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2022年6月10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上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9年11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其为使用复审商标进行了准备工作;证据2、3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实际销售了标有复审商标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加之证据4予以佐证。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计算机、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与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亦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附商标图样:

第26306989号“倒数”如下: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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