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351623号“魔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5230号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魔杰电竞(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魔杰电竞(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5351623号“魔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埋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魔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谷类制品;食用淀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101464号“魔唤力”、第54101461号“魔能”、第54101457号“魔啸”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甜食;蜂蜜;糕点”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351623号“魔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附商标图样:
第55351623号“魔添”如下: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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