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948730号“ROZE BERR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8683号
异议人:佩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穆罕默德凯雅思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佩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穆罕默德凯雅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7948730号“ROZE BER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OZE BERR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精油;祛斑霜;香水;护发素;浴液;香;洗面奶;化妆品;牙膏;洗发液”。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453912号“柔之伊”商标,第38296402号“ROZE”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浸清洁剂的清洁布;美容面膜;化妆品;化妆粉”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948730号“ROZEBERR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附商标图样:
第57948730号“ROZE BERRY”如下: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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