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703665号“LACEW”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7526号
异议人: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双静
异议人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双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2期《商标公告》第68703665号“LA CEW”商标提出异议,我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 CEW”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精油;洗发液;洗面奶;去污剂;牙膏;口红;美容面膜;化妆品;护肤霜;祛斑霜”。异议人引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703665号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
附商标图样:
第68703665号“LACEW”如下:
引证商标第56919602号商标:
2024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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