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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07266号第11类"美赫"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时间:2024-03-29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1507266号第11类"美赫"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4640号

浙江美赫集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方美赫电器厂:

浙江美赫集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嘉兴庄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北京市东方美赫电器厂第1507266号第11类“美赫”商标在“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市东方美赫电器厂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2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市东方美赫电器厂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北京市东方美赫电器厂提供的购销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回单、交易聊天记录、发货单、送货单、包装图片、宣传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浙江美赫集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507266号第11类“美赫”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浙江美赫集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1507266号第11类"美赫"如下:

 

 

2024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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