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020953号“赵玲 ZHAOL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61997号
申请人:赵玲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20953号“赵玲 ZHAO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8363500号“赵玲 zhaoling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8年7月20日第1608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高源
2018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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