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200517A号“梦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15840号
异议人:蒋可安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株式会社提供生活质量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蒋可安对被异议人株式会社提供生活质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9期《商标公告》第69200517A号“梦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梦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人造乳房;由人造材料组成的骨间空隙填充物;避孕套;奶瓶;内置假体;人造骨;人造材料制人工耳蜗;人造外科移植物;关节假体”。“梦婷”文字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不以使用为目的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200517A号“梦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附商标图样:
第69200517A号“梦婷”如下:
2024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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