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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9564202号“艾美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4-09-19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69564202号“艾美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06050号

申请人:山东艾美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64202号“艾美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8224150号、第38237134号、第3824715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9564202号“艾美科”如下: 

 

引证商标第38224150号商标:

 

独任审查员:李淑维

2024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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