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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51048号“BONGG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4-09-20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67551048号“BONGG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45773号

申请人:天赋星球(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51048号“BONGG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972628号“Bogg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没有在中国境内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恳请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如申请人商标不予注册,不但会给申请人的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还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摩登原食人IP-Bonggie系列之抹茶粉》作品登记证书;2、各大网络用户对“摩登原食人IP-Bonggie系列之抹茶粉”的报道及评价;3、申请人小红书账号“爱吃鲜摩人”对于“BONGGIE”的宣传与使用。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已将“BONGGIE”商标进行了一定的宣传及使用,可以认定申请人对“BONGGIE”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7551048号“BONGGIE”如下:

 

引证商标第24972628号商标:
 

 

 

合议组成员:龙侠

孟伊娜

张蕾

2024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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