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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981868号“柠檬倒数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4-09-24   来源:亚佳智产

 69981868号“柠檬倒数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42951号

 

异议人: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柠檬有梦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柠檬有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第69981868号“柠檬倒数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柠檬倒数日”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554411号、第20301753号、第26305847号“倒数日”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文字“倒数口”,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的“倒数口”商标为驰名商标,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评述。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款、第|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981868号“柠檬倒数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69981868号“柠檬倒数日”如下:

 

 

引证商标第20301753号商标:

 

 

 

2024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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