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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905865号“WELBEL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4-09-24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7905865号“WELBEL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9614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华百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格罗巴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7905865号“WELBEL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64762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2020年2月24日至2023年2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智慧社区云平台系统、健康码身份核验终端软件等商品上的销售合同及发票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予认可。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及产品信息、法院判决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11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于201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数器、考勤机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指定期间内的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智慧社区云平台系统、健康码身份核验终端软件等商品上有销售行为,且相关合同上备注有“WELBELL”商标字样;本案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智慧社区云平台系统、健康码身份核验终端软件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智慧社区云平台系统、健康码身份核验终端软件商品属于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主要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附商标图样:

 

第7905865号“WELBELL”如下: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4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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