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45910号第11类"中拓"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8699号
刘佳:
北京中拓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刘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3月07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北京中拓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7745910号第11类“中拓”商标在“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中拓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3月07日至2024年03月0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中拓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北京中拓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许可合同、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产品照片、百度百科介绍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灯;冷冻机;气体净化装置;加热装置;水软化设备和装置”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刘佳的撤销申请,第7745910号第11类“中拓”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刘佳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7745910号第11类"中拓"如下:
2024年08月01日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主办:北京亚佳智产顾问团队
© 2005-2015 亚佳智产(IP1982.COM)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6005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