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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047349号第35类"巨星冰室"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时间:2024-09-26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26047349号第35类"巨星冰室"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4]第W073450号

 

杨婷婷:

北京乐商波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杨婷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2月27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北京乐商波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第26047349号第35类“巨星冰室”商标在“户外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乐商波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2月27日至2024年02月2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乐商波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26047349号第35类“巨星冰室”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6047349号第35类“巨星冰室”商标,原第2604734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北京乐商波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26047349号“巨星冰室”如下:

 

 

2024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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