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932402号“XIN DONG GUO PHARMACEUTICA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0204号
异议人一:东国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北京安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一润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驭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鼎方华(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国制药株式会社、北京安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驭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第70932402号“XIN DONG GUO PHARMACEUTIC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IN DONG GUO PHARMACEUEUTICAL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
东国制药株式会社(以下称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异议人一提供了商标数据统计表、企业相关介绍、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以及获得荣誉情况等证据。异议人一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在先使用“XIN DONG GUOPHARMACEUEUTICAL”商标或商号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因此,异议人一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北京安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933978号“东国医药”、第53434545号“东国水光伴侣”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等证据不足。
但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异议人或他人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此种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结合本案,被异议人未就此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932402号“XIN DONG GUO PHARMACEUTICA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4年10月29日
附商标图样:
第70932402号第35类"XIN DONG GUO PHARMACEUTICAL"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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