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888664号"hyg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14998号
申请人:北京生活饰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88664号“hyg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査明:
1、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219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139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陈列架;非金属托盘;塑料包装容器;容器用非金属盖;画框;可充气广告物;软垫;室内百叶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我局决定予以 驳回,在“食品用塑料装饰品;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
3、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693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衣架;非金属挂衣钩;手推车(家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在“家养宠物用床;家养宠物栖息箱;家养宠物窝; 狗窝;非金属制固定式狗用垃圾袋分配器;猫用磨爪杆;宠物靠垫”商品上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弓I证商标二、三核定 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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