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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580415号第42类"科怡"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时间:2024-12-17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26580415号第42类"科怡"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4]第W112055号

 

程文超:

东莞市科怡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程文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4月18日向我局申请撤销东莞市科怡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第26580415号第42类“科怡”商标在“1.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2.计算机软件设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东莞市科怡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4月18日至2024年04月1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东莞市科怡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第26580415号第42类“科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东莞市科怡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第26580415号第42类“科怡”商标在“1.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2.计算机软件设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2658041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东莞市科怡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4年12月04日

附商标图样:

 

第26580415号第42类"科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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