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504024号第39类"周游旅行"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4]第W111895号
杨婷婷:
胡月星:
杨婷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3月27日向我局申请撤销胡月星第28504024号第39类“周游旅行”商标在“商品包装”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胡月星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3月27日至2024年03月2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胡月星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28504024号第39类“周游旅行”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8504024号第39类“周游旅行”商标,原第2850402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胡月星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4年12月04日
附商标图样:
第28504024号第39类"周游旅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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