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某日用品公司商标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请。
金红叶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21日注册了 中文商标,于2010年3月7日核准了注册 商标,后金红叶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所生产的“清风”系列生活用纸获得江苏省名牌产品证书,“清风”牌“绿茶茉香”系列的面巾抽纸、纸手帕、卷纸在全国的生活用纸市场拥有较高的占有率及荣誉度。苏州某日用品公司于2014年10月就“清夙”商标申请注册,在未注册成功的情况下便在其生产的面巾抽纸上使用 与 标识。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苏州某日用品公司生产、销售的“清夙”、“优清夙”牌面巾抽纸与其公司对应产品的 、 商标非常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侵害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清夙”、“优清凤”牌抽纸在产品的显著位置使用了“清夙”、“优清凤”标识,在客观上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导致消费者误以为是“清风”牌抽纸。因此, 、 标识与涉案 、 商标构成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生产规模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0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双方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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