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资助范围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著作权登记,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促进产业发展的内容。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计算机软件登记资助申报表》;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通过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应提交代理机构出具的收费发票复印件,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
(四)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五)软件著作权权利的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保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资助受理、审核及款项划拨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申请人按照公布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三)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资助拨款公示文件发布之日起6个月未办理领款手续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款,未领款项将上交市财政部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报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六)申请人近二年内因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追回资助款项,并将申请人列入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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