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逻辑:“餐具类贴纸”与“餐具”并不是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
法国某公司获得了一种名称为“餐具用贴纸”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主视图显示:由多个无规则摆放的苹果组成,苹果的颜色呈淡黄绿色。如下图示:
某玻璃工艺品厂生产并销售印有相同图案的玻璃杯,只是其中苹果的颜色为绿色,玻璃杯上的图案系油墨印刷而成。法国公司起诉该玻璃工艺品厂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确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种类是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前提。
涉案专利产品是“餐具用贴纸”,其用途是美化和装饰餐具,具有独立存在的产品形态,可以作为产品单独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杯子,其用途是存放饮料或食物等,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上印刷有与涉案外观设计相同的图案,但该图案为油墨印刷而成,不能脱离杯子单独存在,不具有独立的产品形态,亦不能作为产品单独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产品用途不同,不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也不属于相近种类产品。因此,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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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最好是在咨询相关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后,再选择用哪一种知识产权类型保护无疑是明智的。
(自从知道你没有版权后,就这样用你,也是有点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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