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084276号“犀仔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55号
申请人:深圳灵犀跨境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84276号“犀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 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电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759788号“美犀MEIXI 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识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 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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