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681763号“WORKDAY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苹果公司对被异议人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 定并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第29681763号"IWORKDAYS“商标提出异 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 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査,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WORKDAYS",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程 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 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047072号 WORK"商标、在先注册 的第7209773号、第4208608号"IWORK”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 “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器;计算机”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 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 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681763号"WORKDAY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 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 效。
2020年03月18日
抄送: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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