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395741号“倒数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77682号
申请人: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95741号“倒数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08939号“倒数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无效宣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娟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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