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459251号第11类”光典"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1]第027342号
彭龙:
赵永忠:
彭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 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27 日向我局申请撤销赵永忠第15459251号第11类“光典”商标在“灯”等全部核定 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査,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赵永忠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7年09月27日至2020年09月2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 据材料。
赵永忠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5459251号第11类“光典”商标 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54590M号第11类“光典“商标,原第1545925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赵永忠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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