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01773 号第11类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1】第 W052199 号
曹 晓 彬 ∶
辛集市小禾绿色化学化工应用研究所∶
曹晓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 21日向我局申请撤销辛集市小禾绿色化学化工应用研究所第21301773 号第11类"小禾 辛集小禾绿色化学化工应用研究所”商标在“冰箱除味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辛集市小禾绿色化学化工应用研究所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7年12 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辛集市小禾绿色化学化工应用研究所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21301773号第11 类“小禾 辛集小禾绿色化学化工应用研究所”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1301773 号第11类“小禾 辛集小禾绿色化学化工应用研究所”商标,原第2130177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辛集市小禾绿色化学化工应用研究所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21301773号商标:
2021年09月06日
主送∶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辛集市小禾绿色化学化工应用研究所 抄送∶辛集市飞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注∶请尽快通知商标注册人。若无法通知,抄送方无需退回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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