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832973号第9类"猫龙"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1] 第Y040371号
吉卜力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
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吉卜力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22832973号第9类"猫龙"商标在"时间记录装置"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
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吉卜力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吉卜力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22832973号第9类“猫龙”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吉卜力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
附商标图样:
第22832973号“猫龙”商标如下: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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