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827497号“魔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82992号
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27497号“魔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89252号“魔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决定不予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45827497号“魔胴”商标如下: 引证商标 第45089252号商标:
独任审查员:吴立辉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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